(2009年12月17日版本)
第一章 總則
- 第一條
- 本學會 中文名稱:香港魚類學會
英文名稱:ICHTHYOLOGICAL SOCIETY OF HONG KONG
英文簡稱:ISHK - 第二條
- 香港魚類學會(以下簡稱「本學會」) 是香港魚類科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全香港性、公益性學術性組織法人社會團體,是少數研究香港生物多樣性各專科學會的組成部分,科學領域中隸屬於生物學之動物學分支的魚類學,是發展香港魚類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。
- 第三條
- 本學會團結廣大魚類及動物學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公道,堅持民主辦會,發揚學術民主,自由討論。提倡實事求是,「尊重知識,尊重人才」,「獻身、創新、求實、協作」,促進魚類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和普及推廣,培養人才的成長和提高,為社會服務,為推動香港和我國魚類科學的發展做出貢獻。
- 第四條
- 本學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「基本法」(以下簡稱「基本法」)和香港警務處牌照課「社團條例」(以下簡稱「社團條例」)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- 第五條
- 香港警務處牌照課「社團註冊」檔號:(2) in CP/LIC/SO/19/39229
- 第六條
- 本學會 會址:香港 灣仔區 皇后大道東182號 順豐國際中心 705室
第二章 業務範圍
- 第七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
-
- (一)
- 開展有關「魚類科學」學術活動,提高學術水平,組織專科學術討論會和科學考察活動;
- (二)
- 開展有關「魚類科學」教學經驗交流,提高教學質量,促進人才培養;
- (三)
- 編輯出版「魚類科學」的學術及科普書刊;
- (四)
- 普及「魚類科學」知識,傳播推廣先進技術,組織、舉辦科技展覽;
- (五)
- 在香港有關魚類學範疇科技的發展計劃、政府策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咨詢,並對各有關項目接受委托進行論証、鍳定成果、審定技術資格、編審魚類科學名詞、名稱、文獻和標準,提供專業咨詢和技術之服務;
- (六)
- 向有關政府與組織反映「魚類學科技工作者」的合理建議,維護「魚類學科技工作者」的合法權益,反映「魚類學科技工作者」的意見和要求;
- (七)
- 促進本地(香港)、本國(中國)、以及國際之魚類科學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活動,加强同國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魚類學科科學工作者的聯系;
- (八)
- 認定會員資格,舉辦各種動物科學及相關的「培訓班」、「講習班」等,不斷提高會員學術之水平。
- (九)
- 舉薦「人才」,表彰、鼓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魚類學科工作者。
第三章 會員制度
- 第八條 會員之組成
- 設有「本地會員」與「外地會員」,「本地會員」分為「個人會員」與「團體會員(單位會員)」,而「個人會員」及「團體會員」又分為「學術會員」與「一般會員」。
- 第九條 入會之條件
- 凡擁護本學會「會章」,有加入本學會意願,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均可申請入會。
- (一) 本地會員
- 凡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,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証的本地市民,均屬此類。根據申請人的名義及人數,分為「個人會員」及「團體會員」。
- i. 個人會員
- 所有以個人身份之入會申請,均屬此類,根據申請人之學歷與職業內容,分為「學術會員」及「一般會員」。
- (a) 學術會員(本地學術個人會員)
- 現任魚類或動物學研究員,或有志以魚類有關科學作為終身研究者
- 1. 相當於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水平的科技和教學人員,包括:
- 博物館及科學研究機構等的研究員;
- 大學魚類或動物學有關學科之講師或教授;
- 中學生物學教學三年以上的高級教師;
- 2. 從事魚類(或動物)學科工作三年以上,成績突出者,包括:
- 大學本科畢業;
- 自學成才;
- 3. 大學院及以上學位畢業者,包括:
- 碩士;
- 博士;
- 博士後;
- 4. 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,並具魚類或動物學科專業知識的管理者,包括:
- 環境保護工作三年或以上的潛水教練;
- 魚類出入口工作三年或以上的高級管理員;
- 5. 大學本科二年以上,學習成績優異,經會員推薦可申請為「學生會員」。
- (b) 一般會員(本地一般個人會員)
-
- 1. 喜愛、有興趣深入或進一步認識魚類的一般市民;
- 2. 各大、中、小學之學生,均可申請為「一般會員」。
- ii. 團體會員(本地團體會員)
- 所有以團體名義之申請,均屬此類,根據申請團體之專業內容,分為「學術團體會員」及「一般團體會員」。
- (a) 學術團體會員(本地學術團體會員)
- 具有相當於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水平,與魚類(或動物)科學有關的「科技隊伍」,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、支持學會工作的「專業機構」,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「學術性社會團體」。
- 1. 科研機構
- 大學院;
- 研究所;
- 博物館;
- 2. 教學機構
- 中學(教師及學會);
- 大專(教師及學會);
- 大學(教師及學會);
- 3. 生產機構
- 漁業(捕撈業);
- 養魚業;
- 水產食品加工業;
- 4. 環保機構
- 政府部門(環境局及轄下部門);
- 綠色團體;
- (b) 一般團體會員(本地一般團體會員)
- 喜愛、有興趣深入或進一步認識魚類的一般機構,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團體。
- (二) 外地會員
- 凡非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的外地居民, 均屬此類。學術上有較高成就,對本地及我國友好並願聯系、交往與合作的外籍魚類(或動物)學工作者均可申請。會員類別之準則與「本地會員」相同,分為「外地個人會員」與「外地團體會員」,其下包括「外地學術個人會員」、「外地一般個人會員」、「外地學術團體會員」、「外地一般團體會員」。
- 第十條 會員之入會程序:
-
- (一)
- 申請之個人或團體須由申請之本人或其組織親自提出「書面申請」;
- (二)
- 委托有關魚類(或動物)學會,或經本學會授權所屬各專業委員會(分會)之申請,將按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各條件向本學會備案;
- (三)
- 個人亦可由所屬之「工作單位」或二位「會員」推薦介紹,親自向本學會提出「書面申請」;
- (四)
- 所有「書面申請」,將由「理事會」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,經核實批準後向申請之個人或團體發出「會員証」,並在「理事會」作正式登記。
-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:
-
- (一)
- 本學會委員的「選舉權」、「被選舉權」和「表決權」;
- (二)
- 本學會所舉辦活動的「參加權」;
- (三)
- 獲得本學會提供服務的「優先權」;
- (四)
- 對本學會工作的「建議權」和「監督權」;
- (五)
- 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。
- (六)
- 參加學會有關學術、科普活動,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、技術培訓的「優惠權」。
- (七)
- 弘揚科學精神,遵守科學道德,不斷更新知識。
-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之義務:
-
- (一)
- 「執行」學會的各決議;
- (二)
- 「維護」本學會的合法權益;
- (三)
- 「完成」本學會所委托的工作;
- (四)
- 「遵守」規定按時繳納會費,二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,即為自動退會;
- (五)
- 「滙報」與本學會有關之一切情况及資料;
- (六)
- 「協助」學會所舉辦的培訓班;等
- 第十三條 會員之退會程序:
-
- (一)
- 由申請之本人或其組織親自提出「書面通知」;
- (二)
- 將所有「會員証」交回本學會。
- 第十四條 會員之除名:
-
- (一)
- 凡「觸犯法律」或「違反學會章程」者,均可被除去本學會之會籍;
- (二)
- 所有個案交由「理事會」或「常務理事會」審議,進行表決;
- (三)
- 根據所屬情況之嚴重性,將發出書面或口諭警告,或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「組織機構」和「負責人」的產生與罷免
- 第十五條
-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香港「會員代表大會」,全香港「會員代表大會」每年召開一次。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,須由「理事會」表決通過,報「xxx」(中國: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)批準同意。但延期召開時間最長不超過 3 個月(1季)。全香港「會員代表大會」原則上須有 2/3 以上的「會員代表」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- 第十六條 「會員代表大會」的「職權」是:
-
- (一)
- 制定和修改「會章」;
- (二)
- 選舉和罷免「理事」;
- (三)
- 審議理事會的「工作報告」和「財務報告」;
- (四)
- 決定終止「事宜」;
- (五)
- 開展「學術活動」;
- (六)
- 決定學會其它重大事宜。
- 第十七條
- 「理事會」是在全香港「會員代表大會」休會期間的「執行機構」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全香港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「理事」必須在學術上有成就,熱愛香港,學風正派,熱心學會工作,並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「科學家」和「科技工作者」,以及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「企業家」和「管理工作者」。「理事會」原則上有 2/3 以上「理事」出席方能召開, 若未達到半數時以通訊方式徵求未到會理事意見,其決議須經到會「理事」2/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「理事會」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;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- 第十八條 「理事會」的「職權」是:
-
- (一)
- 執行全香港「會員代表大會」的決議;
- (二)
- 選舉和罷免「理事長」、「副理事長」、「秘書長」;
- (三)
- 籌備召開全香港「會員代表大會」;
- (四)
- 向全香港會員代表大會報告「工作」和「財務」状况;
- (五)
- 決定會員的「入會」或「除名」;
- (六)
- 決定設立「辦事機構」、「分支機構」、「代表機構」和「實體機構」;
- (七)
- 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「聘任」;
- (八)
-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- (九)
- 制定完善「財務管理」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况,指定一名「副秘書長」負責「經費管理」的工作;
- (十)
- 制定本學會「活動計劃」;
- (十一)
- 進行「獎勵」和「表彰」活動;
- (十二)
- 決定本學會其他「重大事項」。
- 第十九條
- 本學會設立「常務理事會」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(一)、(三)及(五)至(十一)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/3 。
- 第二十條
- 「常務理事會」須有 2/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/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;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-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的「理事長」、「副理事長」、「秘書長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-
- (一)
- 堅持効忠本學會、品格素質好;
- (二)
-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;
- (三)
-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,如秘書長為兼職時,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,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。
- (四)
- 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- (五)
- 未有任何「刑事」或「犯罪」記錄;
- (六)
- 具有完全「民事」行為能力;
- 第二十二條
- 本學會「理事長」、「副理事長」、「秘書長」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「理事會」表決通過,經批準同意後,方可任職。
- 第二十三條
- 本學會「理事長」、「副理事長」、「秘書長」任期一屆(3年),最長不超過兩屆(6年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全香港「會員代表大會」2/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經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。
- 第二十四條
- 本學會「法定代表人」一般由「理事長」擔任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「副理事長」或「秘書長」擔任「法定代表人」,批準擔任後,必須在一個月內向「香港警務處牌照課」以書面告知。本學會「法定代表人」不兼任「其他團體」的「法定代表人」。
-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「理事長」行使下列「職權」:
-
- (一)
- 召集和主持「理事會」、「常務理事會」;
- (二)
- 檢查「會員代表大會」、「理事會」、「常務理事會」決議的落實情况;
- (三)
- 代表本學會「簽署」有關重要文件。
-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「秘書長」行使下列「職權」:
-
- (一)
-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「日常工作」, 組織實施「年度工作」計劃;
- (二)
- 協調各「分支機構」、「代表機構」、「實體機構」開展工作;
- (三)
- 提名「副秘書長」以及各「辦事機構」、「分支機構」、「代表機構」和「實體機構」主要負責人,交「理事會」或「常務理事會」決定;
- (四)
- 決定「辦事機構」、「代表機構」、「實體機構」之「專職工作人員」的聘用;
- (五)
-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- 第二十七條
- 本學會根據「分支學科」的發展及「會員專業隊伍」状况,由「理事會」決定設立若干「專業委員會(分會)」作為「理事會」領導下開展專業、分支學科學術活動的學術組織,即「專業委員會(分會)」,其名稱不直接冠以「香港」字樣,不另立會章,不直接發展會員,為非法人組織,對外經批准方可以獨立學會名義與相應國際學會聯系。
- 第二十八條
- 「理事會」根据工作需要,可設立若干「工作委員會」協助「理事會」工作。委員會領導成員由「理事會」或「常務理事會」聘任,委員會成員由領導成員提名報「常務理事會」聘任。
- 第二十九條
- 凡對「學會」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、學者、和管理工作者以及科研、教學、企事業代表,經「理事會」或「常務理事會」討論決定,可聘為本届理事會的「顧問」或「名譽」職務。
第五章 「資產」的「管理」和「使用」原則
- 第三十條
- 本學會「經費」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「業務範圍」和「事業」的發展,不得在「會員」中分配。
-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「經費」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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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一)
- 會費;
- (二)
- 捐贈;
- (三)
- 政府資助;
- (四)
-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- (五)
- 利息;
- (六)
- 掛靠單位資助;
- (七)
- 其他合法收入。
- 第三十二條
-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「財務管理」制度,「會計」不得兼任「出納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保証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- 第三十三條
- 本學會的「資產」,任何「單位」、個人不得侵佔、私分和挪用。本學會的「資產管理」必須執行現行「香港法例」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於政府(或國家)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「審計機關」的監督,並將有關情况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。
- 第三十四條
-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「法定代表人」之後,必須在一個月內向「香港警務處牌照課」以書面告知。
- 第三十五條
- 本學會「專職工作人員」的「工資」和「保險」、「福利」待遇,參照現行「香港法例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「章程」的修改程序
- 第三十六條
-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「會員代表大會」審議。
- 第三十七條
- 本學會修改的「章程」,在「會員代表大會」通過後,必須在一個月內向「香港警務處牌照課」以書面告知生效。
第七章 「本學會」的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
- 第三十八條
-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、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「理事會」或「常務理事會」提出終止動議。
- 第三十九條
-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「會員代表大會」表決通過,必須在一個月內向「香港警務處牌照課」以書面告知。
- 第四十條
- 本學會終止前,須根據現行「香港法例」規定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- 第四十一條
- 本學會經「香港警務處牌照課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。
- 第四十二條
-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,在根據現行「香港法例」有關規定,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則
- 第四十三條
- 本學會「會徽」為「魚」形,中部為「異鱲(拉丁學名:Parazacco spilurus Günther, 1868)」圖案,外圍(上下方或下方)為本學會中、英文名稱。
- 第四十四條
- 本「章程」經2008年11月22日全香港「理事會員代表大會」表決通過。
- 第四十五條
- 本「章程」的「解釋權」屬本學會的「理事會」。
- 第四十六條
- 本「章程」自「香港警務處牌照課」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※ 香港魚類學會會章 完 ※


